关于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的公告

各有关单位:

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中“完善药品采购激励约束机制,对最高销售限价实行动态调整”精神,根据《福建省以医保支付结算价为基础的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动态调整规则》(闽药采中心﹝2018﹞11号)相关规定,经省医保局研究,决定对部分实际交易价与最高销售限价价差大的药品的最高销售限价进行动态调整,同步调整医保支付标准。现将调整名单予以公告(详见附件),名单中企业若需调整挂网价,请通过福建省药械联合阳光采购平台中的“挂网状态与价格调整”项下提出。调整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做好执行准备。

附件:调整最高销售限价和医保支付标准的药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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