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保局、卫健委、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市场监管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做好我省落实跟进“4+7”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执行期满的衔接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联合采购办公室《关于公布4+7城市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及《关于公布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中选结果的通知》,现就我省落实跟进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4+7”)试点协议到期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全省(含厦门)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和驻闽军队医疗机构(含药材供应机构)全部参加,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在进一步完善药品进销存管理、确保药品货款及时结算的基础上参与。 (二)药品范围。“4+7”试点25种通用名药品。 二、续签规则 (一)“4+7”试点中选企业(以下简称“原中选企业”)在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以下简称“扩围”)中以最低价继续中选,企业同意将价格调整至扩围中选价的,予以续签协议。 (二)原中选企业在扩围中以非最低价继续中选或扩围未中选,企业同意将价格调整至扩围中选最低价的,予以续签协议。 (三)原中选企业不接受上述(一)(二)规则的,按以下规则依次询价,确定续签企业: 1.以扩围中选最低价向扩围最低价中选企业询价,同意则予以签订协议。 2.以不高于扩围中选平均价在原中选企业和扩围中选企业中公开询价,价格最低者中选,签订协议。当企业报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依次确定中选企业: (1)2019年在全省采购量大的企业优先,涉及多个规格的品种,采购量合并计算(以省药械联合采购平台数据为准); (2)通过或视同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时间在前的企业优先(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日期为准); (3)原料药自产企业优先(限指原料药和制剂生产企业为同一法人)。 3.如扩围中选平均价无企业应标,则依次向扩围中选价格从低到高排名第二、第三名的企业按本企业扩围中选价进行询价,接受询价的予以签订协议。 三、采购周期与采购量 采购周期原则上自正式执行之日起为期1年。按全省(含厦门)落实跟进“4+7”试点采购基础量作为续签采购基础量,采购周期内中选药品采购比例原则上不少于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在确保完成采购基础量的前提下,如符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申报资格的非中选药品价格低于我省续签中选价格,则不受采购比例限制。 对于竞争较为充分的品种(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时符合申报资格要求3家及以上)且按不超过扩围中选最低价签订协议的,采购周期延长至2年。采购周期第二年采购基础量按上年度全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机构同通用名药品总用量的60%估算。 四、最高销售限价与医保支付 (一)对于续签中选药品,按续签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以续签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 (二)同一通用名下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仿制药品,按不超过续签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医保支付标准按不超过续签中选价格确定,最高销售限价低于续签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三)同一通用名下其余非中选药品(含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通过全国价格联动、医保谈判等措施促使企业降价,并同步下调最高销售限价。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本轮续签周期首年,以最高销售限价下调30%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下调后医保支付标准低于续签中选价格的,以续签中选价格确定医保支付标准;最高销售限价低于续签中选价格的,以最高销售限价为医保支付标准。 五、其他配套政策 关于药品货款结算、医疗机构落实采购任务、完善绩效考核、建立激励机制以及药品质量监测、供应保障等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落实跟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询价工作由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