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第二批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
索 引 号
FJ00429-0201-2021-00004
文号
闽医保〔2021〕14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1-02-22
标题
内容概述
发布时间:2021-02-23 16:37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53号)精神,合理引导适宜的医保药品门诊使用,结合我省实际,遴选了第二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第二批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执行《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部分医保药品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通知》(闽医保〔2020〕92号)规定的医保支付政策。各统筹区要做好政策衔接,加强医保用药管理,促进单列门诊统筹支付医保药品规范、合理使用。 附件: 单列门诊统筹支付的医保药品(第二批)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