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有关定点医药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供应保障水平,更好满足广大参保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建立我省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医疗机构配备国谈药品的主渠道作用
各级医保、卫健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完善对定点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谈药品的管理和激励措施,指导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国谈药品,将国谈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考核相关指标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范围。对因合理使用国谈药品而超出年度总额控制指标的,应对年度总额合理调整。
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召开专门的药事管理会议,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对本医疗机构用药目录进行调整和优化,及时配备国谈药品,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绩效考核指标等为由影响临床必需国谈药品的配备,做到应配尽配,合理使用。
二、建立“双通道”管理机制
“双通道”是指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两个渠道,满足国谈药品供应保障、临床使用等方面的合理需求,并同步纳入医保支付的机制。综合考虑临床价值、患者合理的用药需求等因素,对国谈药品施行分类管理,将临床价值高、患者急需、替代性不高的品种纳入“双通道”管理。
(一)合理遴选“双通道”药品目录。首批将我省药械阳光采购平台挂网国谈药品中的罕见病药品和我省两批次单列门诊统筹支付有关药品纳入“双通道”管理。今后根据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情况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明确“双通道”医药机构范围。原则上各设区市的市区内应有2家以上“双通道”医疗机构、2家以上“双通道”零售药店,其余县(市、区)根据实际需求情况设置。
1.“双通道”医疗机构范围。定点三级公立综合医疗机构全面纳入“双通道”管理,其他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等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疗机构(含内设科室)医保协议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实体医疗机构,可自愿向所在统筹区医保部门申请纳入。
2.“双通道”零售药店范围。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向所在统筹区医保部门申请纳入“双通道”管理:
(1)近三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违反协议被医疗保障部门暂停医保协议;
(2)注册执业药师不少于2名;
(3)《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包含生物制品;
(4)具备药品电子追溯条件和冷链服务管理能力;
(5)配备“双通道”药品目录中不低于30%的品种,并与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可以是国内总代理)签订供应合作协议。
三、规范“双通道”处方流转
(一)明确流转模式。“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由“双通道”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开具处方,通过医保电子处方平台流转到“双通道”零售药店,参保患者在“双通道”零售药店购药,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零售药店直接结算由基本医保支付的费用,患者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国家和我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药品、医疗机构已采购配备的药品、参保人员住院使用的药品以及医保政策范围外的药品不实行“双通道”处方流转。
(二)统一流转平台。省级医保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统一部署医保电子处方流转平台,各统筹区医保部门和医药机构及时升级改造信息系统,实现电子流转处方在医保经办机构与“双通道”医疗机构、零售药店顺畅流转。
(三)实行“三定”管理。“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实行定医疗机构、定零售药店、定医保责任医师的“三定”管理。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选定治疗相应疾病的中级及以上职称临床专家为“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的医保责任医师。定点零售药店要确保纳入“双通道”管理药品的供应保障,做好进销存管理,以不高于我省药械阳光采购平台最高销售限价的价格销售“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
四、完善待遇政策
参保人员发生的“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费用,实行与开具处方医疗机构就医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未在平台流转的处方不执行“双通道”药品报销政策。在“双通道”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规范销售使用的“双通道”药品都予以单列,暂不纳入就诊医疗机构医保总额控制范围,不纳入我省各级开展的公立医院年度绩效(年薪)考核中的费用控制相关指标范围。各统筹区要统筹做好“双通道”管理机制与门诊统筹、支付方式、异地就医等政策的衔接。
为方便参保人就诊购药,《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8号)规定的门诊特殊用药备案登记制度不再执行。
五、加强用药管理
(一)保障安全合理用药。责任医师应严格按照药品法定适应症和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开具电子流转处方,并加强医患沟通,落实患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不得要求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医疗机构应建立“双通道”流转处方监控制度和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发现不合理用药及行风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双通道”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监管部门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做好采购销售、药品管理、处方审核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工作。“双通道”流转处方实行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双重审方”机制,确保用药安全。
(二)强化医保基金监管。落实“定机构、定医师、可追溯”等要求,规范流转环节,强化电子流转处方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实现用药行为全过程监管。完善细化医保用药审核规则,引入智能监控,严厉打击“双通道”领域套骗取医保资金的行为,确保基金安全。
(三)建立退出机制。“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退出“双通道”管理,两年内不再纳入:未按照医保电子处方平台标准进行信息系统改造的;违法传输、修改电子处方信息数据的;要求或诱导患者到指定药店购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购销存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药品储备达不到协议数量导致患者无法到店购药,经调查核实年度累计达5次及以上的;“双通道”处方流转药品售价超过我省药械阳光采购平台最高销售限价的;其他违法违规、违反定点协议的情形。
六、相关工作要求
我省国谈药品“双通道”机制自2021年11月1日起实施。各统筹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细化措施、夯实责任,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双通道”医药机构遴选工作,并签订补充服务协议。根据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标准,进一步完善医保结算系统功能,指导督促“双通道”医药机构按要求完成信息系统升级改造。同时,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及时向社会公布辖区“双通道”药品配备机构信息,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积极开展政策措施落地情况监测,做好应急预案,妥善处理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双通道”政策平稳推进,落地见效。
附件:福建省“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第一批)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