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计生委出台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规定

    近日,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贯彻落实了国卫药政发﹝201450号文件精神,是巩固扩大我省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的一项新举措,对促进我省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有着重大意义。

    《通知》明确了我省基本药物目录范围,即《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中未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101种药品,共计621种,其中: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381种,中成药240种。

    《通知》规定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比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为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允许其从医保(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非基药品种,配备使用比例不超过我省基本药物品种总数的15%-20%。此外,将甲基多巴等61种药品作为基层常见慢性疾病双向转诊用药进行配备使用。同时,对二级及以上医院配备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最低比例做出规定,二级综合医院、中医院为40%,三级乙等综合医院、中医院为25%,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中医院为15%,同级别专科医院比例下调5%~10%

    《通知》最后提出三点要求。一是加强监督管理,将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作为医院评价、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考核、行风评价的重要指标;二是继续组织国家基本药物政策的学习培训,重视临床药师培养和使用,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三是要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药品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制定出台促进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处方点评,实行动态监测,制定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医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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